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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八十四章 二王三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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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此种种,或许是当年宋襄公即使身死,也矢志不改誓要奉行“仁义”种下的因,在其百年之后结下的果,也甚是可能。

“二王三恪”这种制度,可谓华夏文化特有之现象,就算是以外族身份而窃神器的元、清两个朝代,为了统治神州大地,也是奉行了这种制度。

元朝统一中国后,元朝统治者封南宋小皇帝赵为瀛国公,虽然后来将赵送去西藏当僧人,最后还将其赐死,但也是有过奉行之举的。

清朝雍正之时,经多方察访,找到时任正定知府的明朝皇室远支朱之琏,将其封为一等延恩侯,每年俸银610两,俸米305石,且世袭罔替,并负责祭祀明代皇陵。

这个延恩侯一直传了十二任,最后一任延恩侯朱煜勋在民国建立后,取消爵位,但被委以明陵保管委员之职,由于其监守自盗,后被撤销职务,从此明陵香火断绝。

甚至到了革命而建立的民国时期,对自行退位而不是兵锋来临才投降,放弃政权的清皇室专门制定了《优待条例》,其上规定:皇帝辞位之后,①尊号不废,以君主之礼相待。②所用四百万元,由共和国专款拨用。③皇室宗庙、陵寝,永远奉祀。④皇族原有之私产,由共和国特别保护。

这些条例,细细品味,其实甚有“二王三恪”制度的影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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